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5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9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嵇文麗
被   告 戊○○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原名 郭韋辰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零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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