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9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嵇文麗
被 告 戊○○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原名 郭韋辰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零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