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0九號
原告高雄縣仁武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慶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與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参佰参拾貳萬陸仟壹佰参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参萬参仟玖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参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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