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六號
原告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甲○○、中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甲○○對於被告中翎旅行社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八月份之薪資債權及各類獎金債權存在。二、被告中翎旅行社有限公司應將前項所示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各類獎金債權之四分之三,給付原告」,並未載明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及各類獎金之金額為何,經本院依職權向被告中翎旅行社有限公司函詢,亦未見覆,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不明,致本院無從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文到七日內,向本院陳報前揭訴之聲明請求確認之薪資債權及各類獎金之金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雅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