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5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四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一八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本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所竊得之物品均已由被害人領回,損害已降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