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辛○○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理人庚○○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己○○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友邦國際信用
卡)相對人(即債權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辛○○不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復為同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所明定。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亦為同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在案。經通知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到院表示意見,其中各債權人均認債務人具有浪費、奢侈等非生活必要性之支出。按本院為查明債務人有無上述不予免責之事由,依債權人提供債務人之消費明細顯示,債務人之消費內容多為飲宴消費(紅屋西餐廳、九九飲料店、華峰洋酒、JDP
UB、時代青年飲料店、麗晶飲食店、聯膳餐廳、星河餐廳、女人香飲料店)、視聽娛樂(蜜雪兒美容名店、蜜雪兒男女健康館、雅堤金鑽店、好樂迪KTV、意難忘視聽歌城、嘉年華KTV、花拳秀腿、雅典美容坊、獨領風騷名店、口香糖KTV、夢鄉園KTV)、保險支出(三商美邦、富邦人壽)及大量預借現金。上述消費明細,核其性質顯非一般通常生活之必要費用,其消費內容時有逾越可得支配之所得,顯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情形,自應不予免責,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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