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476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曾羣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盛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請提出帳單送達債務人之相關文件。)
二、債務人王盛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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