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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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姚雅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80,9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96,680元,約定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118年10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3月10日止累計248,249元未給付,其中239,074元為本金;8,87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債務人於111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111年10月12日起至118年10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3月10日止累計132,713元未給付,其中127,475元為本金;4,845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39,074元
自114年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2
127,475元
自114年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