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07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等5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與要件。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表明以蔡○○、池○○、王○○、蔡○○
池○○(均按起訴狀原文記載)為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6月2日以109年度湖簡調字第22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 池一蒲 、 蔡玉女 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㈡提出記載明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且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4日送達於原告,原
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證,其起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