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簡字第898號
原 告 吳梃瑋
被 告 陳建瑋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89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7月8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
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捌佰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
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王盈淳
法官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