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原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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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原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劉秀花
朱藝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永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本院107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7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繳納再審裁判費5萬0,505元,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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