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8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陸泰陽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淑婷 選任辯護人 林克彥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