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24號原告 林子平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 律師被告 余金玉 兼訴訟代理人 張正和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12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說明: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房屋是否有稅籍資料,並陳明該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屬於何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