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99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被告 劉信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12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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