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2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宏彥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士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22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3,609,32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0元×3,572平方公尺×被上訴人應有部分1143/3000×上訴人主張所有權1/4=13,609,3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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