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9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96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啓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洪啓祐)。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