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54號

聲請人 劉佳綺

相對人 王世國

輔助人 王思茜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萬3,25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82號受理在案,嗣相對人撤回上訴而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3,256元【計算式:66,637+36,619=103,256】,因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3,25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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