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告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呂緣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范昌明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 律師
被告 郭李美紀 即無餓不座麵飯館
訴訟代理人 郭建得
法定代理人 曾國全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被告鑫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張水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及第六項所載「新臺幣15萬7,742元」均應更正為「新臺幣15萬8,71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