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16號

聲請人甲○○

代理人 張育銜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孟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為其墊付之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741,09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柏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