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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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16號
聲請人甲○○
代理人 張育銜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孟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為其墊付之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741,09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