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被害人指訴,認為所犯竊盜罪罪嫌重大,又被告無固定住居所,且無工作,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於民國98年12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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