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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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還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號上訴人 傅彩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直煤氣有限公司間請求還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價額為新臺幣709,000.00元(被上訴人大直煤氣有限公司請求上訴人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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