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法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0185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次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應於98年12月3日到案執行,惟屆期受刑人仍未到庭;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拘提未果;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送達證書、該署98年度執字第3223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照片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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