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65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8年10月8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三、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本院屢次傳喚並未到庭,具保人乙○○於收受傳票後,亦未帶同被告到庭。另經本院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警前往被告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之1之住處拘提無著,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99年2月27日北縣警新刑字第0990006063號拘提報告函覆1份在卷足憑。此外,被告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件足憑,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雅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