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390號和解筆錄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交附民字第390號就本院99年交易字第698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刑19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廖怡貞書記官林惠齡通譯李嵐馨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民國99年
11月5日給付新臺幣拾玖萬元,餘玖萬元自民國99年11月11日起,按月於每月11日給付新臺幣玖仟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第一期款新臺幣拾玖萬元由保險公司負擔,此部分應由原告提出修車發票、拖吊費收據、診斷證明書正本及存摺封面影本,此部分如原告不能提出,被告不負給付義務。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原告願撤回刑事99年交易字第698號甲○○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19庭
書記官林惠齡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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