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判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2522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2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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