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聖峰選任辯護人林浩傑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峰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黃聖峰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6年11月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7年2月9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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