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昆曄~B法官徐文瑞~B法官林永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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