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七一號
自訴人互森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被告生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自訴人「互林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互森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自訴人部分有主文所示之誤,爰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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