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04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張秀月
訴訟代理人  陳宗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董家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
2月2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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