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鴻閔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94號、109年度執字第2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鴻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陳鴻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6日│108年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466號│第1503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95│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95│││事實審││7號│6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5日│108年11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95│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95│││判決││7號│6號│││├────┼──────────┼──────────┼──────────┤││判決│108年12月9日│108年12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541號│第26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