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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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7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受刑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月24日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為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7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意旨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相符,應予准許。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盧姝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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