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8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月初至95年6月24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為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5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0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意旨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相符,應予准許。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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