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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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1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10日起至95年6月7日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10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968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有該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賀燕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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