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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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44號原告兆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容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7,600元,應繳裁判費1萬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