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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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間,查獲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四一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四一號緩起訴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一件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新高校教師VCD│八片│├──┼───────────────┼─────┤│二│信封袋│一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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