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原上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上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琦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被告劉琦憲部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