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侵上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制性交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男(卷內代號0000-000000A號,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加重強制性交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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