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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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53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請求損害賠償100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900元。以上合計應徵裁判費13,9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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