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聲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簡聲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聲抗字第3號抗告人 陳保發 代理人 陳盈誌視 同抗告人 陳寶成
陳信全 陳信忠 陳建孝 呂淑卿 陳姵君 范貴春 陳建元 巫曉鶯 邢瑞琛 吳思怡 相對人 易中麒
徐大堯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聲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陳保發之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鈞院107年度士簡字第519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42號判決確定(下稱系爭確定訴訟事件),又相對人易中麒、徐大堯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業經鈞院111年度士簡聲字第7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在案,惟原裁定並未裁判伊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25元。為此,爰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9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兩造間系爭確定訴訟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士簡字第519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4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依確定裁判主文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兩造按(108年度簡上字第242號判決之)附表二甲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等情,有該訴訟事件歷審判決可稽。又系爭確定訴訟事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項目、金額及墊付人如附件計算書所示,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閱無訛。準此,原裁定依確定裁判
主文之諭知,確定抗告人等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並依法加計自原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㈡、至於抗告人陳保發雖以前詞提出抗告,惟查抗告人陳保發雖曾於系爭確定訴訟事件溢繳第二審裁判費7,450元(見系爭確定訴訟事件簡上字卷㈡第696頁),然經其聲請返還後,業由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7號裁定返還(見本件抗字卷第58至62頁)在案,該部分金額自無由再納入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判,原裁定就此尚無違誤。從而,抗告人陳保發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章榮
法官方鴻愷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曾琬真
附件: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墊付人備註(系爭確定訴訟事件之卷宗頁數)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由相對人徐大堯墊付見士簡字卷第3、4頁;簡上字卷㈡第700頁土地複丈費21,900元由相對人徐大堯墊付見士簡字卷第125頁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由相對人易中麒墊付見簡上字卷㈠第34頁;簡上字卷㈡第698頁(抗告人陳保發原溢繳第二審裁判費7,450元〈見簡上字卷㈡第696頁〉,惟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7號裁定返還)鑑價費用150,000元(依應有部分比例計算)由抗告人陳保發墊付其中37,500元、陳寶成墊付其中37,500元、陳信全墊付其中18,750元、陳信忠墊付其中18,750元、陳建孝墊付其中12,500元、呂淑卿墊付其中12,500元、陳姵君墊付其中12,500元見簡上字卷㈠第270頁合計196,400元附表:編號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下同)已繳納金額(新臺幣)應給付金額(新臺幣)應取得金額(新臺幣)1徐大堯1/200982元31,700元0元30,718元2易中麒1/257,856元14,700元0元6,844元3陳保發1/539,280元37,500元1,780元(應給付其中1,456元予徐大堯;應給付其餘324元予易中麒)0元4陳寶成1/539,280元37,500元1,780元(應給付其中1,456元予徐大堯;應給付其餘324元予易中麒)0元5陳信全1/1019,640元18,750元890元(應給付其中728元予徐大堯;應給付其餘162元予易中麒)0元6陳信忠1/1019,640元18,750元890元(應給付其中728元予徐大堯;應給付其餘162元予易中麒)0元7陳建孝1/1513,093元12,500元593元(應給付其中485元予徐大堯;應給付其餘108元予易中麒)0元8呂淑卿1/1513,093元12,500元593元(應給付其中485元予聲請人徐大堯;應給付其餘108元予聲請人易中麒)0元9陳姵君1/1513,093元12,500元593元(應給付其中485元予徐大堯;應給付其餘108元予易中麒)0元10范貴春1/1001,964元0元1,964元(應給付其中1,606元予徐大堯;應給付其餘358元予易中麒)0元11邢瑞琛3/4014,730元0元14,730元(應給付其中12,046元予聲請人徐大堯;應給付其餘2,684元予聲請人易中麒)0元12陳建元1/200982元0元982元(應給付其中803元予徐大堯;應給付其餘179元予易中麒)0元13巫曉鶯9/2008,839元0元8,839元(應給付其中7,228元予徐大堯;應給付其餘1,611元予易中麒)0元14吳思怡1/503,928元0元3,928元(應給付其中3,212元予徐大堯;應給付其餘716元予易中麒)0元合計19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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