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1號債務人 陳明義 代理人 黃伊平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明義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裁定自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2至4頁)在卷可參。其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2年9月13日以士院鳴民司源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1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9至20頁)。而債權人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而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9位債權人中共5人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合計共占債權額79.73%),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同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另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稱債務人母親 李佳珍 過世時留有遺產,另一個繼承人擅自領取,應進行追償,將債務人能分得之遺產列入財產中云云。惟經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898號卷宗,債務人母親105年8月23日過世時,其名下僅有一輛80年出廠之汽車,已無殘值,有李佳珍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該卷可參。且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裁定認定勞動部工保險局前依李佳珍之女之申請,先後於105年9月7日核定發給勞工退休金10,427元、於105年12月12日補發提繳時差退休金2,226元後,李佳珍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已無金額可請領乙節,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卷第232至233頁),足認債務人並無繼承李佳珍之勞工退休金債權,該繼承債權並不存在。因此,債務人並無繼承母親有價值之積極財產,而能列入債務人之積極財產中,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難認有據,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係繼受自被繼承人李佳珍,性質為繼承債務,僅得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主張限定責任,如上,債務人並無繼承有價值之積極財產,故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不列入更生方案進行分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582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7,675,193元。4.清償總金額:545,904元。5.總清償比例:7.1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980172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1,540120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46538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5,480292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6,299233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04,1291,1907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0,1461098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50,5264,3979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00,6281,186合計7,675,1937,582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三、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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