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32號原告 梁子妤 被告 楊冀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5127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經查,附表所示不動產最近一次(民國111年11月12日)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06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查得之資料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5,2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楊振宗不動產附表:
不動產標示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8,257.52100萬分之1810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層次面積:61.27陽台面積:3.84全部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932.8610萬分之1618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1689.4910萬分之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