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54號聲請人 賴建福 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賴建福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民國112年8月2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7號裁定應予免責,已於112年8月21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7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閱無訛,則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