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25號原告 黃靖雯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被告 張賜興
陳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6,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