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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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