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878號
原   告  童貴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美雲 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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