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58號上訴人 戴志昌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5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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