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68號原告 陳亞西 被告 洪紫玲
謝詠喬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度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原告主張因被告2人之詐欺行為,致其受有損害,爰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惟查,原告所指被告2人對其犯詐欺罪,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7519號案件偵查中,迄今尚未提起公訴或由原告提起自訴而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按。則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就其所指被告2人之犯罪事實部分尚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前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黃乃瑩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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