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許可追加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債務人 陳謝惠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清算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 花清算管理人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陳謝惠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陳謝惠之許可追加分配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程序之清算之管理人,就債務人追加分配之財產進行變價,工作內容包括:解除債務人之保險契約以取得解約金、檢送相關收據至法院、進行追加分配之財產所得變價金額之後續分配事宜,為此聲請本院核定管理人之報酬,俾利分配表之製作。
三、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上開工作事項,及後續之清算財團追加分配事宜,業經本院核閱屬實,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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