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58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訴訟代理人 張振維
呂有安 被告恩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輝雄 被告 楊忠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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