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8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2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628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再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94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復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89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乃入監接續執行前揭各項徒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6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5月5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
5年3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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