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90號原告 楊尤梅春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被告 張亞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即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4838建號不動產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
5年度救字第10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